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庆萨市监处字〔2024〕054号
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(以下简称当事人,详见附表):
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庆萨检行公建〔2024〕16号《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》、公安机关询问笔录,建议我局对萨区存续状态的“空壳公司”营业执照撤销登记。
经查,我局对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,上述企业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,根据检察院提供的(2021)黑0602刑初343号《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》表明当事人有出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且被判处刑罚。
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营业执照。”之规定,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:“市场主体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营业执照的,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吊销营业执照。”之规定,拟做出处罚如下:
吊销大庆士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。
你(单位)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人:张瀚文 韩蕾 联系电话: 0459-4608526
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1月27日